近日,广东省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发布《惠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服务指南》,对公积金提取的受理范围、申请材料等作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让笔者感到困惑的是,《指南》中所列出的15种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情况中,除了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等与职工住房有内在联系的情况外,“因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也赫然在列。

我们知道,国家当初设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以职工住房由分配制向商品制转变为动因,意在通过单位及职工个人缴纳并长期储蓄一定的住房公积金,用以日后支付职工家庭购买或自建自住住房、私房翻修等住房费用,从而实现“居者有其屋”的长远目标。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积累性和专用性两个最显著特征。

如今,按照惠州市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无论是本人、配偶甚至直系亲属,得了重病、大病都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这一住房公积金提取新政,对部分人来说也许是个好消息,可在笔者看来,却甚为不妥。

从表面上看,新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虽然可以解困难者一时的燃眉之急,但此做法却无异于“拆了东墙补西墙”,并非长远之计,也绝非有效解决根本问题的好方法。为了解决民众面临的家庭困难,政府今天可以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那么,明天困难民众是否也可以拿着“医保卡”去超市买米呢?再说了,今天病了还有住房公积金可以提取用来补缺,那明天住房出了问题,大笔的费用又该拿什么来解决呢?

地方政府根据新情况、新问题出台新举措,对原有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进行调整,本不是问题,但用住房公积金来解决非住房问题,却有违国家设立住房公积金的初衷,也突破了原有的政策底线。虽然国家在出台住房公积金政策时,只确立了大的原则和基本框架,从而允许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制定实施细则,但地方政府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时,应当遵循国家确立的大原则,在所划定的基本框架内行事。要知道,住房公积金既不是综合基金,也不是应急备用金,更不是哪痛就往哪抹的“万金油”。

其实,要从根本上解决民众的困难,政府应当对症下药而不是病急乱投医。譬如民众因病致困的问题,就得从与之相对应的“医保”入手。为此,政府应该积极引导和鼓励民众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尽可能地参加保费并不高的大额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而对于那些家庭确实困难无力支付大额医保、大病医保保费的民众,政府既有能力也应该拿出适量资金予以资助,毕竟人民政府怎么也不能眼看着人民因病穷困潦倒而无动于衷。